奖励举报有功人员,把奖励机制引入举报工作,是检察机关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举措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》明确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对贪污、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、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,经侦查属实,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。”“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,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。有重大贡献的,要给予重奖。”举报人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,举报犯罪分子,往往是冒着风险、顶着压力的。给予他们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,这既是对他们行为的肯定和鼓励,也是对他们承受一定精神压力的补偿。同时,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,可以进一步激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。因此,奖励举报有功人员,是弘扬正气,鼓励群众举报的一项重要措施。?所谓“举报有功”,是指举报真实,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,对侦破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,或者协助检察机关破案,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逃跑、转移赃款、毁灭罪证等,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。目前,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,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。精神奖励,主要是表彰举报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先进事迹。当然,这种奖励必须征得举报人本人同意,避免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发生。物质奖励是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和收缴赃款赃物数额的多少,给予举报人现金等奖励。对有重大贡献的,可以给予重奖。举报有功,应当受到奖励的人员,由举报中心会同本院有关部门提出,报经检察长批准后,举报中心具体承办。奖励的时间,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。物质奖励的方式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。具体采用哪种方式,要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,非经本人同意,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、单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