举报人举报以后,检察机关对处理情况给不给答复,如何答复,这是举报人十分关心的问题。检察机关对匿名举报无法答复以外,对署名举报,都应区别不同情况,分别予以答复。?首先,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,将移送情况通知举报人。刑事诉讼法规定:“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,都应当接受。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,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,并且通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。”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以后,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,并且通知举报人,以便举报人了解处理结果。?其次,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,由管辖的检察院给予答复。举报材料经审查,认为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,按照检察机关案件管辖的内部分工,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,一般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将处理情况通知举报人。这样做,既可以避免层层转办造成重复通知举报人,又可以加强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与举报人的联系,沟通情况,促进举报案件的查办。第三,答复一般采用电话、书面或面谈的形式。从举报工作实践看,除了来电话或者来人询问处理情况给予直接答复以外,一般都采取书面答复的形式。为了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,防止他们及其亲属遭受打击报复,确保其安全,在书面答复举报人的时候,也不写检察院的名称,而用所在地的地址或其他代号来代替。 |